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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九台法院:消费维权指南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6日 14:0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了各种优惠政策和特色活动。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这些促销活动的背后隐藏着的消费陷阱。

  该院公众号介绍,预售活动要注意,“订金”“定金”要分清。订金: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功能,可以退款。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担保功能,付定金方违约,不能退还定金;收受定金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公众号介绍,虚假发货可投诉,合理权益须维护。虚假发货:指的是商家上传商品物流单号后,对应的物流信息存在明显异常情形及商家未真实发货的其他情形。

  “双十一”下单后,很多商家常常以订单多、库存不足、物流慢等原因延迟发货甚至虚假发货,通过不与消费者主动沟通、建议消费者退货等种种方式推诿,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如遇此类情况,消费者应及时与商家沟通、若沟通无果可通过电商平台投诉或直接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院公众号介绍,“先涨后降”是“双十一”的主要套路之一。在“双十一”前夕,有些商家先将商品价格上涨,等到促销期间再参与活动,打折后的价格往往和涨价之前相差无几,甚至更高。如果商家对价格进行“先涨后降”等操作,涉嫌虚假宣传,也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此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此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谭伟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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