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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对商标侵权企业要“罚到它倾家荡产”

2013年03月12日 10:49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0)

  为了今年全国两会的议案,2012年下半年,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放下公司的业务,专程跑到浙江、江苏各地做调研。“我一直比较关注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侵权现象,通过调研我发现,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确到了出重拳的时候。”宗庆后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商标保护遭遇法律困境

  宗庆后认为,从《商标法》规定来看,企业只有遇到商标侵权、假冒等问题才能去认定“驰名商标”,此外就没有其他途径来认可其为驰名商标,许多在消费者中具备很高知名度的品牌可能就失去平等认可和保护的机会。

  “商标注册时商品和服务分类太细,有四五十个类别,上千个小类,企业不可能花大量的财力将每个商标在每一个小类去注册(实际上,企业如果这样做,还会遇到因为商标在这些类别上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尴尬局面)。形形色色的类别实际上也只有专业人士才可能去研究,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分。”宗庆后认为,不法分子借此抢注别人辛苦创立了知名度的商标,特别是在一些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导致消费者不断受到傍名牌产品的混淆或误导。

  必须制止“恶意抢注”

  宗庆后建议,国家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应建立主动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国内消费者认可的民族品牌应及时、主动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以促进其发展,鼓励其创立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品牌。同时,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规范认定程序,以确保公开、公正的认定结果。

  同时,宗庆后呼吁:“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商标,一旦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应当扩大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及时、有效制止其认定之后不法企业或个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抢注行为,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对于如何防范个人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宗庆后建议,加大对抢注者的制裁力度。鉴于个人实际上并不具备商标实际使用的条件,我们应当限制个人作为商标申请的主体,一方面加重其提供使用证明的条件,即自注册之日起,每年都要提供使用证明,否则就予以撤销;另一方面要限制个人注册商标的转让,对于个人有二次以上商标转让行为者,其注册商标可依法予以撤销。

  宗庆后指出:“对于商标侵权企业要严刑峻法,‘罚到它倾家荡产’。不仅要追究商标侵权企业的民事、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使制假者得到一次制裁就不敢再制假售假。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市场才能真正走向公正竞争、有序发展,让不法企业没有便宜可占或空子可钻,最终营造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经济体系。”

【编辑:李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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