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各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的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各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各该委员会会务。其中,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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