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是公信力的根本保障,制度执行力是公信力的现实体现。“十二五”时期,尤其应把政府公信力构筑在法制基础上,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公信力的生命线,把依法办事作为公信力的生长点,用法治的力量守护公信力成长
提振政府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公信力建设,只有扭住制度问题不放松,着重从制度层面寻找出路,才能获得立足的根基、持续的动力。
政府的公信力,是一种社会认同和信任,从现象上看,常常表现为干部与群众之间的人际诚信,而从实质上看,则是社会运行和治理过程中,人们与政府达成的契约,社会对制度的信仰。因而,提振公信力,干部的职业操守、道德形象固然重要,但更为关键的是制度基础是否扎实、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制度是公信力的根本保障。一项好的制度,可以为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提供落实载体;一项好的制度,可以为凝聚共识合力、促进和谐稳定的治理目标铺就现实道路;一项好的制度,可以为开放透明、加强监督的权利诉求开辟参与渠道。好的制度设计,符合社会历史发展潮流,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期待,自然能得到普遍的信任与支持。
正因此,党和政府一直把制度建设作为公信力的基础。从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等治理思想,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近三年来的有效实施;从公推公选的干部选拔制度,到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从新形势下加强群众工作的制度创新,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安排,政府公信力站在了日益坚实的制度基础之上。
在现代社会,利益格局更趋多元,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诉求更加强烈,政府面临的公共问题日益繁杂,更容易遭遇信任挑战。近年来的一些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中,也不时暴露了制度问题造成的公信力软肋。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度建设唯有与时俱进,因时而变,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内在发展规律,更加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调整、完善、创新,才能实现政府公信力的保值增值。近年来,废止收容遣送条例,颁布新拆迁条例,修改选举法、实现城乡同票同权,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改革和创新,立足实际情况,顺应党心民意,在破解问题和矛盾中,不断创造着增强政府公信力的契机。
制度执行力是公信力的现实体现。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公信的树立在于制度被普遍遵循、一体奉行,而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和干部对制度的态度和行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令行禁止,本身就是对制度的最好诠释,政府威信不树自立;有令不行,违法不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项制度必然流于形式,政令难以畅通,公信力也难以挺立。从这个意义上说,执行力不仅是政府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政府公信力的支撑点。
从现实情况看,制度的完善固然重要,但制度的执行更为紧迫。一些问题和矛盾的产生,正是由于制度执行不得力、监督不严格、落实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干部存在权大于法、滥用权力等问题,这不仅在无形中架空了制度,也对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损害。
树立公信靠制度,制度公信看法治。公信力需要法治来塑造和强化,法制健全并得到严格执行,才能有效规范政府和社会成员的行为,增强人们相互交往与合作的信任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政府讲不讲诚信,有没有公信力,一条重要标准就是看政府能不能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能不能始终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权力。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十二五”时期的政府公信力建设,尤其应把公信力构筑在法制基础上,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公信力的生命线,把依法办事作为公信力的生长点,用法治的力量守护公信力成长。本报评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