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情况
政协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立若干工作组或专门委员会,作为全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活动的工作机构。
1949年9月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设置了6个委员会:政协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共同纲领草案整理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整理委员会,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宣言起草委员会,国旗、国徽、国都、纪年方案审查委员会,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
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设置了8个工作组:政治法律组、财政经济组、文化教育组、外交组、国防组、民族事务组、华侨事务组、宗教事务组。
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设置了11个工作组:国际问题组、文化组、教育组、科学技术组、工商组、华侨组、宗教组、社会福利组、医药卫生组、民族组、妇女组。
政协第三届、第四届全国委员会均设置了9个工作组:文化教育组、国际问题组、科学技术组、工商组、华侨组、宗教组、医药卫生组、民族组、妇女组。
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把原三、四届设置的文化教育组分成文化组和教育组,并保留了其余8个工作组,此外,又增设了对台宣传组、经济建设组、法制组、城市建设组、农业组、体育组,共16个工作组。
政协第六届全国委员会设置了3个委员会和15个工作组: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文化组、教育组、科学技术组、华侨组、宗教组、医药卫生组、民族组、妇女组、经济建设组、法制组、农业组、体育组、祖国统一工作组、国际问题研究组、外事工作组。
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设置了14个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医药卫生体育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沿袭了第七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1995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原14个委员会调整合并为8个委员会,即除保留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外,将学习委员会与文史资料委员会合并为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将教育文化委员会、医药卫生体育委员会与科学技术委员会合并为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将妇女青年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合并为妇青和法制委员会(后又改称为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将民族委员会与宗教委员会合并为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将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与华侨委员会合并为台港澳侨胞联络委员会。
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设置了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仍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文史资料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