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法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中新社发 陈文 摄
中新社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 郭金超)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15日举行第四次全体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立法法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分析认为,通过修法,一些地方限行、限购等行政手段就不能那么“任性”了。
目前,中国很多地方实施的限行限购措施,使许多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制。这些限购、限行等限制公民权利的规范性文件,表面看起来有依据,但从法律上讲,这实际上违反了“职权法定”原则。
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新的立法法还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与此同时,考虑到地方实际工作的需要,新的立法法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完)
专题:2015年全国两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