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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赴考纪会递交声明 称无说情也无违党纪

2013年09月11日 10: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王金平赴考纪会递交声明称无说情也无违党纪
    9月11日上午,中国国民党召开考纪会,讨论台湾当局“立法院长”王金平涉嫌关说案,王金平亲自赴会,直接由停车场搭电梯上楼,递上陈述书给每位考纪委员,并署名“中国国民党永久党员王金平”,不到10分钟就离开党部。图为王金平由停车场搭电梯上楼递交陈述书。中新社发 刘震
图为王金平的陈述书署名“中国国民党永久党员王金平”。中新社发 刘震 摄

  中新网9月11日电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当局立法机构负责人王金平今天(11日)上午出席国民党考纪会,向考纪会递交一份声明,并向考记委员说明状况,即离开党中央。

  以下是声明全文:

  有关“最高法院检察署”及主席认为金平涉及司法关说一事,金平特说明如下:

  一、有鉴于检察机关滥权上诉,以致案件拖延,当事人的名誉、家庭、工作等等皆因而毁灭难以挽回。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为解决检察官滥权上诉之问题,“立法院”于审查今年(2013年)当局总预算时,曾作成决议,建请“法务部高检署”等相关单位,应就上诉情形,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改善项目报告。所以有关滥权上诉的问题,是“立法院”通案关切的议案,并非针对个案。因为有此决议,本人打电话给“法务部长”曾勇夫及“高检署”陈守煌检察长,是要提醒“法务部”及“高检署”不要有滥权上诉的情形,没有要求不要上诉,所以本人与“曾部长”及“陈检察长”的通话,仅是按此决议之提醒,并非所谓的司法关说。

  二、依据“法院组织法”第63条之1第1项规定,特侦组可侦查“五院院长”的部分只限于贪渎案件,本件不是贪渎案件,特侦组并无调查权。再依“法院组织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的行政监督权限,仅限于监督该“检察署”,对于其他机关,并没有行政监督权,亦即“最高法院检察署”对“立法院”并无行政监督权。特侦组在未传唤本人说明的情形下,趁本人出境期间,片面召开记者会,指控本人的电话通话系属关说之行政不法事件,“最高检察总长”既对“立法院”无调查权,又无行政监督权,何能认定金平打电话是行政不法?更何况金平仅是依“立法院”之决议来提醒,并无不法可言,足见特侦组检察官并未遵守上开法律规定的分际,实属滥权。

  三、“宪法”第12 条保障人民的秘密通讯自由,“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项明定“侦查不公开原则”,检察官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的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8条也规定,监察通讯数据不得提供给其他机关或个人。无故泄漏或交付违法监察通讯所得的数据,法律亦明文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台湾已通过人权两公约,保障人民自由权利,本次特侦组提供监听数据,显然违法又“违宪”,对台湾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努力,更是造成莫大的伤害。依据“毒树果实理论”,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被采认,特侦组知法犯法,有强入人罪之嫌,因此舆论迭有批评形同政治侦搜,对身为执政党本党的名誉更是一大伤害。

  四、对于“检察总长”所率特侦组违法乱纪在先,践踏法制,无权又越权的片面认定关说,造成各界误解,金平深表遗憾。金平从政以来,在“国会”之所作所为向来可受公评。身为本党的从政党员,不论党遇到多大的挑战和险阻,金平始终与党同舟共济,不管本党执政或在野时,无时不为本党着想,使党的政策得以推动,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断无损害党之声誉。综上,金平并无关说,也无违反党之纪律,并未触犯党章,亦无“中国国民党党员违反党纪处分规程”所规定的违纪行为,

  尚请 明鉴。

  陈述人 中国国民党永久党员 王金平

【编辑:郭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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